上海音乐学院关于本科生评教的规定-金沙1005

发布时间:2016-03-14浏览次数:2626

为进一步了解我院本科教学运行情况,加强我院对本科教学质量的监控和管理,发挥学生评教在教学质量管控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教时间

每学期期中或期末,具体时间节点由教务处确定。

二、评教对象

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

三、评教方式

1.问卷调查

2.网上评教

四、评教内容

1.客观性评价。集体课评价项目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语言、教学素养和教学效果六项;个别课包括评价项目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素养和教学效果五项;每个评价项目设置“优”、“良”、“中”、“差”四个等级选项;

2.主观性评价。评价项目为学生对教师和教学的意见或建议。

五、评教程序

1.问卷调查

1)教务处印制下发调查问卷,各教学部门组织学生开展评教活动,负责将问卷发放到学生手中;

2)各教学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当堂回收问卷并送交教务处。

2.网上评教

1)教务处确定评教系统开放时间后通知各教学部门,由各教学部门负责通知到每一位学生;

2)学生登录评教系统进行评教。

六、数据处理

评教结束后由教务处负责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和备案。

七、结果反馈

数据处理完毕后,教务处应及时将结果上报教学行政会审议,并反馈给教师所属教学部门,由各教学部门负责将结果通知教师本人。

八、各部门职责

1.教务处对学生评教情况实行飞行检查制度,将不定点抽查评教情况;

2.教务处负责研究和制定评教问卷、统计和汇总数据、分析和反馈评教结果;

3.各教学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学生评教,发放和回收评教问卷,落实评教结果;

4.各教学部门有责任加强评教工作宣传,让教师正确认识评教结果,让学生认真完成评教任务;

5.各教学部门有义务督促学生按时、按要求完成评教。

九、其它相关规定

1.对评教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向学院提出复议或申诉;

2.对评教完成率较低和评教结果异常的课程应单独反馈,要求相关教学部门核查;

   3.评教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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