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金沙1005

发布时间:2016-03-14浏览次数:2642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或避免教学工作中的各种事故,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影响教学秩序,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一定损失的各类事件。教学事故范围涵盖课堂教学、作业、考试、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教材、教学保障等环节,视情节轻重可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1.   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认定,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给予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降职低聘或解除聘约或调离教学岗位等。

2.   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认定,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给予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3.   三级教学事故在相关教学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教学部门应加强教育、督促、检查,责令其改正。一学期内累计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4.   教学事故的行政处理按学院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教务处提供事故报告和建议处分意见,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记过和记过以上的处分须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处分决定纳入个人档案。

5.   学院将教学事故的处理与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聘任等工作相结合,对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其职务晋升、职称聘任中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实行一票否决制。

1.一级教学事故

① 教职人员故意泄露试题;

② 教务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有关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③ 教务处错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而无法追回;

④ 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或遗漏学生考试成绩造成无法弥补结果;

⑤ 教师事先未向有关部门请假而擅自缺课;

⑥ 教师违反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10分以上;

⑦ 教师在讲课中有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论和行为。

2.二级教学事故

① 未经教学部门或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

② 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

③ 教师未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且未批改学生的作业;

④ 一学期中,教师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四分之一以上;

⑤ 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⑥ 试卷回收数与参考人数不相符而考务人员未予追回;

⑦ 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制作、保管过程中泄密;

⑧ 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教学或管理部门隐匿不报;

⑨ 非特殊情况下未能如期完成教学设备维修项目,致使教学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3.三级教学事故

① 未经教学部门或教务处同意,委托他人临时代课;

② 主考教师或监考教师考试迟到或未做好考前准备,致使考试延误十分钟以上;

③ 课程考试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学生考试成绩;

④ 考分公布后,主考教师因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要更改学生成绩达10%以上;

⑤ 教学管理人员登录成绩后,因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修改学生成绩占该课程人数的10%以上;

⑥ 因排课或调课失误,致使教学活动延误十五分钟以上;

⑦ 教室管理人员因教室管理失误,致使教学活动延误十五分钟以上;;

⑧ 因教材选用、管理失误等原因,致使学生在课程开课两周后仍未领取教材;

四、其他

1.凡影响到正常教学秩序而未被列入上述各条的事故,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判断事故等级;

2.以上各类教学事故的内容认定与等级划分,均由院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给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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